平安無事與無所事事:為人父母之兩難
2021年10月8日
本週於總校長咖啡早會討論學生福祉和安全這個至關重要的話題之後,我想簡要地反思一下學生安全和福祉這複雜而具挑戰性的問題。
在過去一週左右,我們收到來自2021年畢業班學生的一些消息,他們大部份已到達所選學府接受高等教育,並以獨立成人的身份躊躇地踏出第一步,接觸家庭和學校以外的世界。他們的父母或許是最為焦慮的,甚至教師也不時想念那些已展開新一頁的畢業生,希望他們一切安好,並常常盼望收到有關他們進展、成功及喜悅的平安消息。空巢父母,不期然地感到孤單迷茫。對於那些企盼孩子早日離家的父母,隨著您的孩子發展更多成年人的特質及社交互動,將會有很多事情需要時刻關注。
兒童安全和福祉在許多層面是關乎人類的發展。孩子面對危險不堪一擊,未有足夠能力去處理成年人早已習以為常的事務及日程。要管理好這段由軟弱無助的嬰兒長大至成熟自主的成年人的艱險旅程,可謂既複雜又具挑戰性。為人父母,我們也可能會覺得自己的能力不足以應對在孩子成長歷程中無時無刻衝擊著的身體、實踐、道德甚至是與日俱增的法律挑戰。
沒有一個孩子可以出生或生活於脫離人類社會、經濟、文化或政治的真空狀態之中。國際上,「童年」一直是備受爭議的領域,適用於兒童的原則、法律詮釋和責任問題均引發激烈辯論,對於兒童所受的法律保障措施、教育政策、文化和宗教習俗,甚至政治立場都截然不同。
就兒童權利而言,最廣受認可的國際聲明是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當時幾乎得到所有聯合國成員國一致簽署通過。這是一份包含54項條款的詳盡文件。當中許多條款均詳列了締約國必須為兒童提供的法律保障。公約第一條把「兒童」定義為未滿18歲的任何人,除非根據適用於兒童的其他法律,他們的「法定成年」得以提前。
最後這一點相當重要。兒童或「未成年人」被視為欠缺所需的成熟度和判斷力去為自己的行為和決定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然而,如果一個人在踏入成年那天還未能成熟,我們是否應該提問:在什麼情況下,一個18歲以下人士應為自己的行為負上一定的責任?
例如,以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列明:
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3條)
「兒童」在該條例中被定義為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是指年齡介乎14至 16 歲之間的人;「法人」則是指16歲或以上的人。這意味著在原則上,任何10歲及以上的兒童都可能被判有罪。事實上,根據我們的法律,我們可以留意到被法例定義為「兒童」的年幼者與在青春期開始呈現成人形態的年輕人之間,距離一直收窄(責任則越來越多)。至於「青少年期」的年齡(按世界衞生組織的定義為10至19歲的人 https://www.who.int/zh/health-topics/adolescent-health#tab=tab_1)則是一個爭議性及高度複雜的空間。
對父母來説,養育一位青少年可能標誌著日益緊張的關係、衝突和兩難局面。我們不僅要應對成長中子女的日常需要,亦須在法律約束之下注意子女應當在甚麼程度上要為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我們可能還會發現,「好的教養方式」的定義和看法大相逕庭。在嚴格控制遵從與放寬自由尺度之間到底該如何平衡?
對每個孩子而言,從青少年轉變為成人的歷程不盡相同。同樣地,所承擔的風險亦因人而異;儘管求生之道大同小異,但在每個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的塑造與組合均獨一無二;有關自由、權利和責任的爭論雖有大量文獻記載,但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獨特詮釋方式。身為成年人、家長、教師兼教育工作者,我們都一直處於高度警覺的狀態,謹慎地、更多時候是直覺地管理和平衡風險與回報、危險與健康、依賴與獨立、進步與停滯之間的張力;又或者戲劇性地說,我們是守護著生與死之間的鴻溝——不單是在形體上,在社交、情感、認知、文化和精神意識層面上亦如是。
我們如果只追求孩子的安全,就會妨礙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經歷塑造成人形象與品格所需的體驗與風險。我們若為孩子排除萬難,只會損害他們的健康發展;如果讓孩子慣性依賴他人、有求必應,則會令他們永遠停留於幼兒階段;若為孩子排除了展翅高飛的風險,就如同剪斷他們的雙翼,使他們在安樂窩裏慢慢衰退。
我們希望孩子們平安無事,亦希望他們勇於挑戰,從而使他們具有良好的判斷力、安全感、為人可靠、力求完美、知識穩固,並全備常識。這些只有在安樂窩以外才可獲得。它是以明智的管理和不斷累積的經驗、風險和責任、力量與自由集於一身的產物,能夠讓孩子們裝備好自己,抵禦現實世界中迎面而來的危險。
查永茂博士
總校長